小產權房有三種意義:
(一)業主轉讓自己的房屋時,向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業主擁有的就是房屋的“小產權”,不需要的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就是“大產權”。也就是說,業主并不完全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具體的可以參考購房合同里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形式,如果是開發商通過轉讓、出讓得來的,那么業主就擁有房屋的大產權,其他則是小產權。
(二)開發商的“大產權”和業主的“小產權”。這個“小產權”的說法通常是用來區分開發商和業主的,業主對房屋的所有權是從開發商對房屋的所有權中分割出來的,這只是一種區別叫法,在法律效應和實際使用上并沒有本質差別。
(三)真正意義上的“小產權房”。這一種是“小產權房”的常用概念。前兩種小產權房與產權房在本質意義上是大致相同的,業主對房屋的處置和使用并沒有受到太嚴重的影響。第三種我們要說的“小產權房”則是當前社會住房問題的熱點,也是最具爭議性的房產話題。這種小產權房又被稱作“鄉產權房”,是指建筑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以外地人口為主要出售對象的價格低廉的一種房。
與一般城市產權房不同,這里的小產權房是建筑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買下使用權可以對土地進行處置,農村土地則是歸集體所有,當地居民對其土地只可以自己使用,不能出賣、轉讓給非本村人口。因此建筑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是不具備土地使用權的。
2.這種小產權房的房屋所有權存在質疑。
我國并沒有出臺明確的法律政策來保護此類小產權房擁有者的利益。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起來的小產權房只能拿到由當地鄉鎮政府發的證書,并不在國土房管局備案。小產權房的買賣合同,一般認定為無效原則。雖然目前國家正努力整改小產權房,具體實施政策還沒有出爐,但可以預見,小產權房將一步步走上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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