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采光權,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取得適度光源的權利,現階段一般以民法通則的相鄰權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為準。《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第5.0.2條規定,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近年來,因“陽光權”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2007年10月1日起,《物權法》對采光權進行了明文規定?!段餀喾ā返诎耸艞l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目前,就侵犯采光權還沒有統一的賠償標準。由于對采光權的侵害不僅體現在對物權的侵害上,還可能導致健康權、身體權、人格權以及其他權利被侵害,因此,采光權侵權實際上是多重侵權的綜合,賠償內容應當包括:由于陽光遮擋導致電費、采暖設施增加的費用,健康補償費、視覺污染費,因采光損失導致房屋價值貶低等。
一、如果房屋漏水屬于房屋質量問題,應該由開發商承擔責任。如果物業管理公司已經進行了告知、維修的業務,且本身也不屬于質量問題,那么物業公司就依法履行了自己的管理義務,需要做的是積極協助和協調與相鄰業主的關系,其不承擔法律責任。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單位的管理范圍是大廈和小區的公共區域和共用設施設備,不包含業主私人所有的設施。房屋維修責任,“室內部分,由業主負責維修”,房屋損失屬于上層業主不當行為所致,應由上層業主負責維修。
二、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比绻迪噜応P系糾紛,業主雖然并非侵權人,但作為不動產的所有人,對于因其房屋漏水對鄰居造成的損失仍應承擔賠償責任,業主在承擔賠償責任后亦可向租戶追償。對于鄰居因為漏水而造成的損失,可以雙方酌情商定,商定不成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損失評估。業主也可以估計評估的數額賠償鄰居的損失。
房屋漏水原因主要有三種:一是房屋本身存在質量問題;二是業主使用或裝修不當;三是正常使用、老化造成漏水。依據漏水原因不同,相關的責任也有不同。根據建設部頒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七條及《住宅質量保證書》的規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保修期為5年。如房屋在保修期內,開發商應當承擔免費維修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開發商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業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開發商承擔。如因樓上業主裝修或其他不當行為造成的房屋滲水,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規定,損壞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作為侵權方除了停止侵權(如重做防水層)外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保修期滿后,房屋內設施正常使用造成的漏水由業主自行負責維修,由業主自行承擔費用。如果漏水造成其他業主損失的,根據《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屬于公共設施造成的漏水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維修責任。建議,鄰里之間房屋出現漏水,雙方應相互理解和相互配合,聘請專業機構進行鑒定分清責任,妥善解決問題;在房屋維修時,相鄰人(樓上樓下、左鄰右舍)應當給予配合,不得借故阻礙房屋維修。由于房屋裝修時容易導致滲漏,最好聘請具有法律主體資格的裝修公司承擔,并在合同中明確出現問題時的處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