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常用的,很多很多。盡量選擇最新的版本哦,希望能幫到您
1、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2、GB50203-2002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3、GB50204-2002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4、GB50205-2001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5、GB50206-2002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6、GB50207-2002屋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7、GB50208-2002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8、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9、GB50210-2001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10、GB50242-2002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11、GB50243-2002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12、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13、GB50303-2002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14、GB50310-2002電梯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15、GB50319-2000建設工程監理規范
16、GB50339-2003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17、GB/T50326-2001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
3.2.3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下列職責:
?1參與編制監理規劃,負責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涉及本專業的報審文件,并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
?3參與審核分包單位資格。?
4指導、檢查監理員工作,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
?5檢查進場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的質量。?
6驗收檢驗批、隱蔽工程、分項工程,參與驗收分部工程。?7處置發現的質量問題和安全事故隱患。?8進行工程計量。?
9參與工程變更的審查和處理。?
10組織編寫監理日志,參與編寫監理月報。
?11收集、匯總、參與整理監理文件資料。
?12參與工程竣工預驗收和竣工驗收。?
【條文說明】專業監理工程師職責為其基本職責,在建設工程監理實施過程中,項目監理機構還應針對建設工程實際情況,明確各崗位專業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分工,制定具體監理工作計劃,并根據實施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整
?3.2.4監理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1檢查施工單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設備的使用及運行狀況。?2進行見證取樣。?3復核工程計量有關數據。?4檢查工序施工結果。?
5發現施工作業中的問題,及時指出并向專業監理工程師報告。?
【條文說明】監理員職責為其基本職責,在建設工程監理實施過程中,項目監理機構還應針對建設工程實際情況,明確各崗位監理員的職責分工。?3.3監理設施?
3.3.1建設單位應按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辦公、交通、通訊、生活等設施。?
項目監理機構宜妥善使用和保管建設單位提供的設施,并應按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建設單位。?
【條文說明】對于建設單位提供的設施,項目監理機構應登記造冊,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結束或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終止后歸還建設單位。?
3.3.2工程監理單位宜按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配備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的檢測設備和工器具。?
4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
?4.1一般規定?
4.1.1監理規劃應結合工程實際情況,明確項目監理機構的工作目標,確定具體的監理工作制度、內容、程序、方法和措施。?
【條?文說明】監理規劃是在項目監理機構詳細調查和充分研究建設工程的目標、技術、管理、環境以及工程參建各方等情況后制定的指導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實施方案,?監理規劃應起到指導項目監理機構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作用,因此,監理規劃中應有明確、具體、切合工程實際的監理工作內容、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制定完?善的監理工作制度。?
監理規劃作為工程監理單位的技術文件,應經過工程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的審核批準,并在工程監理單位存檔。?
4.1.2監理實施細則應符合監理規劃的要求,并應具有可操作性。?
【條文說明】監理實施細則是指導項目監理機構具體開展專項監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應體現項目監理機構對于建設工程在專業技術、目標控制方面的工作要點、方法和措施,做到詳細、具體、明確。?4.2監理規劃?
4.2.1監理規劃可在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編制,并應在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前報送建設單位。?
【條文說明】監理規劃應針對建設工程實際情況進行編制,故應在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開始編制。此外,還應結合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圖審查意見等文件資料進行編制。一個監理項目應編制一個監理規劃。?監理規劃應在第一次工地會議召開之前完成工程監理單位內部審核后報送建設單位。?
4.2.2監理規劃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3.1增加了相關服務專章按照工程監理定位,工程監理是指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在工程施工階段進行“三控兩管一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定職責。除此之外,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按照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提供的服務活動均稱為相關服務。為了與《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發改價格[2007]670號)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相配套,修訂后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增加了第9章相關服務。3.2調整了章節結構和名稱原《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包括:總則;術語;項目監理機構及其設施;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施工階段監理資料的管理;設備采購監理與設備監造等8章及附錄——施工階段監理工作的基本表式。為增強《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邏輯性,并體現新增內容,修訂后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包括9章內容及附錄,即:總則;術語;項目監理機構及其設施;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工程質量、造價、進度控制及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工程變更、索賠及施工合同爭議;監理文件資料管理;設備采購與設備監造;相關服務;以及附錄A、B、C——建設工程監理基本表式。3.3增加了術語的數量將術語從原來的19個增加到24個,增加了“工程監理單位”、“建設工程監理”、“相關服務”、“監理日志”、“監理月報”、“工程延期”、“工期延誤”、“監理文件資料”等術語,刪除了“工地例會”、“工程計量”和“費用索賠”3個常用術語,并按工程建設標準編制要求,給出了每一個術語的英文名稱。此外,還在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等術語中明確了相應監理人員的任職條件。3.4增加了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內容修訂后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不僅在監理規劃中明確了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而且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明確要求項目監理機構要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特別是增加了5.5節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明確了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查內容、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處理以及監理報告的表式。3.5強化了可操作性例如,原《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中僅要求項目監理機構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施工進度計劃;修訂后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不僅要求項目監理機構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施工進度計劃等文件,而且明確了上述文件的審查內容。再有,修訂后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進一步明確了監理規劃應包括的內容,即:工程質量、造價、進度控制,合同與信息管理,組織協調以及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此外,還明確了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監理日志等文件應包括的內容等。3.6修改了不夠協調一致的部分內容例如,原《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要求總監理工程師應“主持編寫項目監理規劃”,而專業監理工程師的職責中并未涉及監理規劃的編制;修訂后的《建設工程監理規劃》則明確要求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編制監理規劃”,而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參與編制監理規劃”。原《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中,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委托給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的工作內容與總監理工程師的職責不夠一致;修訂后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中細化了相關職責并保持了一致性。原《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中要求總監理工程師應“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并提出審查意見”,專業監理工程師職責中則無此要求;修訂后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則明確要求總監理工程師要“組織審核分包單位資格”,而專業監理工程師要“參與審核分包單位資格”
最新監理取費標準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第一條為規范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行為,維護發包人和監理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應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監理人。監理服務招標應優先考慮監理單位的資信程度、監理方案的優劣等技術因素。第三條發包人和監理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四條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根據建設項目性質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依法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它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收費和其它階段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第五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監理收費,其基準價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標準》計算,浮動幅度為上下20%。發包人和監理人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的實際情況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收費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由發包人和監理人協商確定收費額。第六條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應當體現優質優價的原則。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由于監理人提供的監理與相關服務節省投資,縮短工期,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發包人可根據合同約定獎勵監理人。第七條監理人應當按照《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告知發包人有關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收費依據,以及收費標準。第八條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內容、質量要求和相應的收費金額以及支付方式,由發包人和監理人在監理與相關服務合同中約定。第九條監理人提供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滿足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等要求。監理人不得違反標準規范規定或合同約定,通過降低服務質量、減少服務內容等手段進行惡性競爭,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第十條由于非監理人原因造成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量增加或減少的,發包人應當按合同約定與監理人協商另行支付或扣減相應的監理與相關服務費用。第十一條由于監理人原因造成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量增加的,發包人不另行支付監理與相關服務費用。監理人提供的監理與相關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提供的監理服務人員、執業水平和服務時間未達到監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滿足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等要求的,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減相應的監理與相關服務費用。由于監理人工作失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監理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和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第十三條本規定及所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建設部負責解釋。第十四條本規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規定生效之日前己簽訂服務合同及在建項目的相關收費不再調整。原國家物價局與建設部聯合發布的《關于發布工程建設監理費有關規定的通知》([1992]價費字479號)同時廢止。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各地制定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