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的驗收包括四項步驟:
1、標的接收
2、項目九驗
3、合格確認
4、系統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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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以下簡稱工程竣工驗收),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可以委托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
第四條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后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三)對于委托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估,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并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四)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了檢查,并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查報告應經該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五)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以及工程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七)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九)對于住宅工程,進行分戶驗收并驗收合格,建設單位按戶出具《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新增條款)
(十)建設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新增條款)
取消條款:
(九)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進行檢查,并出具認可文件。
(十)有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第六條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對于重大工程和技術復雜工程,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驗收組。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四)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審閱建設、勘察
工程驗收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聽取工程參建單位工程建設有關情況的匯報;
2現場檢查工程完成情況和工程質量;
3檢查分部工程驗收有關文件及相關檔案資料;
4討論并通過單位工程驗收鑒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