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
12、建筑地基基礎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
23、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_50203-201
14、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
25、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0
16、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6-200
27、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7-2012
基層鋪設4.1一般規定4.1.1本章適用于基土、墊層、找平層、隔離層和填充層等基層分項工程的施工質量檢驗。4.1.2基層鋪設的材料質量、密實度和強度等級(或配合比)等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的規定。4.1.3基層鋪設前,其下一層表面應干凈、無積水。4.1.4當墊層、找平層內埋設暗管時,管道應按設計要求予以穩固。4.1.5基層的標高、坡度、厚度等應符合設計要求,基層表面應平整,其允許偏差應符合表4.1.5的規定。表4.1.5基層表面的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mm)項次項目允許偏差檢驗方法基土墊層找平層填充層隔離層土砂、砂石、碎石、碎磚灰土、三合土、爐渣、水泥混凝土木擱柵毛地板用瀝青瑪蹄脂結合層鋪設拼花木板、板塊面層用水泥砂漿做結合層鋪設板塊面層用膠粘劑做結合層鋪設拼花木板、塑料板、強化復合地板、竹地板面層松散材料板、塊材料防水、防潮、防油滲拼花實木地板、拼花實木復合地板面層其他種類面層1表面平整度151510335352753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檢查2標高0﹣20±20±10±5±5±8±5±8±4±4±4用水準儀檢查3坡度不大于房間相應尺寸的2/1000,且不大于30用坡度尺檢查4厚度在個別地方不大于設計厚度的1/10用鋼尺檢查4.2基土4.2.1對軟弱土層應按設計要求進行處理。4.2.2填土應分層壓(夯)實,填土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的有關規定。4.2.3填土時應為最優含水量。重要工程或大面積的地面填土前,應取土樣,按擊實試驗確定最優含水量與相應的最大干密度。Ⅰ主控項目4.2.4基土嚴禁用淤泥、腐植土、凍土、耕植土、膨脹土和含有有機物質大于8%的土作為填土。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土質記錄。4.2.5基土應均勻密實,壓實系數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不應小于0.
90.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試驗記錄。Ⅱ一般項目4.2.6基土表面的允許偏差應符合本規范表4.1.5的規定。檢驗方法:應按本規范表4.1.5中的檢驗方法檢驗。4.3灰土墊層4.3.1灰土墊層應采用熟化石灰與粘土(或粉質粘土、粉土)的拌和料鋪設,其厚度不應小于100mm.4.3.2熟化石灰可采用磨細生石灰,亦可用粉煤灰或電石渣代替。4.3.3灰土墊層應鋪設在不受地下水浸泡的基土上。施工后應有防止水浸泡的措施。4.3.4灰土墊層應分層夯實,經濕潤養護、晾干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Ⅰ主控項目4.3.5灰土體積比應符合設計要求。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配合比通知單記錄。Ⅱ一般項目4.3.6熟化石灰顆粒粒徑不得大于5mm;粘土(或粉質粘土、粉土)內不得含有有機物質,顆粒粒徑不得大于15mm。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材質合格記錄。4.3.7灰土墊層表面的允許偏差應符合本規范表4.1.5的規定。檢驗方法:應按本規范表4.1.5中的檢驗方法檢驗。4.4砂墊層和砂石墊層4.4.1砂墊層厚度不應小于60mm;砂石墊層厚度不應小于100mm。4.4.2砂石應選用天然級配材料。鋪設時不應有粗細顆粒分離現象,壓(夯)至不松動止。Ⅰ主控項目4.4.3砂和砂石不得含有草根等有機雜質;砂應采用中砂;石子最大粒徑不得大于墊層厚度的2/3。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材質合格證明文件及檢測報告。4.4.4砂墊層和砂石墊層的干密度(或貫入度)應符合設計要求。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和檢查試驗記錄。Ⅱ一般項目4.4.5表面不應有砂窩、石堆等質量缺陷。檢驗方法:觀察檢查。4.4.6砂墊層和砂石墊層表面的允許偏差應符合本規范表4.1.5的規定。檢驗方法:應按本規范表4.1.5中的檢驗
IV建筑物類別特別重要或對防水要求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重要的建筑和高層建筑一般的建筑非永久性的建筑
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25年15年10年5年
防水層項選用材料宜選用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金屬板材、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細石混凝土等材料宜選用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金屬板材、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涂料、細石混凝土、平瓦、油氈瓦等材料宜選用三氈四油瀝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金屬板材、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涂料、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細石混凝土、平瓦、油氈瓦等材料可選用二氈三油瀝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涂料等材料
設防要求三道或二道以上防水設防二道防水設防一道防水設防一道防水設防
表3.0.1屋面防水等級和設防要求
3.0.2屋面工程應根據工程特點、地區自然條件等,按照屋面防水等級的設防要求,進行防水構造設計,重要部位應有詳圖;對屋面保溫層的厚度,應通過計算確定。
3.0.3屋面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進行圖紙會審,并應編制屋面工程施工方案或技術措施。
3.0.4屋面工程施工時,應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檢、交接檢和專職人員檢查的"三檢"制度,并有完整的檢查記錄。每道工序完成,應經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0.5屋面工程的防水層應由經資質審查合格的防水專業隊伍進行施工。作業人員應持有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上崗證。
3.0.6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溫隔熱材料應有產品合格證書和性能檢測報告,材料的品種、規格、性能等應符合現行國家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
材料進場后,應按本規范附錄A、附錄B的規定抽樣復驗,并提出試驗報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屋面工程中使用。
3.0.7當下道工序或相鄰工程施工時,對屋面已完成的部分應采取保護措施。
3.0.8伸出屋面的管道、設備或預埋件等,應在防水層施工前安設完畢。屋面防水層完工后,不得在其上鑿孔打洞或重物沖擊。
3.0.9屋面工程完工后,應按本規范的有關規定對細部構造、接縫、保護層等進行外觀檢驗,并應進行淋水或蓄水檢驗。
3.0.10屋面的保溫層和防水層嚴禁在雨天、雪天和五級風及其以上時施工。施工環境氣溫宜符合表3.0.10的要求。
表3.0.10屋面保溫層和防水層施工環境氣溫
項目施工環境氣溫
粘結保溫層熱瀝青不低于-10℃;水泥砂漿不低于5℃
瀝青防水卷材不低于5℃
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冷貼法不低于5℃;熱熔法不低于-10℃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冷貼法不低于5℃;熱風焊接法不低于-10℃
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涂料溶劑型不低于-5℃;水溶型不低于5℃
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溶劑型不低于-5℃;水溶型不低于5℃
剛性防水層不低于5℃
3.0.11屋面工程各子分部工程和分項工程的劃分,應符合表3.0.11的要求。
表3.0.11屋面工程各子分部工程和分項工程的劃分
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
屋面工程卷材防水屋面保溫層、找平層、卷材防水層、細部構造
涂膜防水屋面保溫層、找平層、涂膜防水層、細部構造
剛性防水屋面細石混凝土防水層、密封材料嵌縫、細部構造
瓦屋面平瓦屋面、油氈瓦屋面、金屬板材屋面、細部構造
隔熱屋面架空屋面、蓄水屋面、種植屋面
3.0.12屋面工程各分項工程的施工質量檢驗批量應符合下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