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防工程竣工驗收程序
(一)成立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收到施工單位的“人防工程竣工報告”,勘察、設計單位的“人防工程質量檢查報告”、監理單位的“人防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工程,應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
(二)辦理竣工驗收申請。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15個工作日前,向當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人防工程竣工驗收申請,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驗收申請表”(附表一)及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相關資料。
(三)審查竣工驗收條件。當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竣工驗收條件和竣工資料進行審查,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向建設單位出具人防工程準予竣工驗收回復,對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通知建設單位整改,整改完畢后重新申請竣工驗收。
(四)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接到當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準予竣工驗收回復決定后,在工程竣工驗收7日前書面通知當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和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并按下列要求組織竣工驗收:1.施工、勘察、設計、監理、建設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行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規范和人防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驗收組人員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3.實地查驗工程質量。
4.簽署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編制竣工驗收報告。驗收組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各管理環節和工程實體質量等方面做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并編制“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叭朔拦こ炭⒐を炇請蟾妗苯浗ㄔO單位項目負責人和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5.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二、人防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以下內容進行重點監督:
(一)工程竣工條件是否符合規定。
(二)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標準、驗收內容是否正確。
(三)工程實體質量及質量保證資料有無重大缺陷。
(四)竣工驗收人員簽字及驗收文件是否齊全,工程參建各方主要質量負責人簽字手續是否齊全,質量終身責任制檔案是否建立。
(五)對符合竣工驗收標準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該工程的“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叭朔拦こ藤|量監督報告”應由項目監督員簽字,經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公章后報送當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
一、構成竣工驗收合格的兩個必要條件《建筑法》以強制性規定的方式要求竣工工程應當具備的兩個條件:
第一、符合質量標準;
第二、具備資料標準。除此之外,除非國家另有規定,只有符合上述條件才能符合竣工驗收的條件。法律依據:建筑法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國務院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進一步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合同法關于竣工驗收的立法態度合同法關于工程竣工驗收問題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生產性項目和輔助性公用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建完,能滿足生產使用;
2.主要工藝設備配套設施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形成生產能力,能夠生產出設計文件所規定的產品;
3.必要的生活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建成;
4.生產準備工作能適應投產的需要;
5.環境保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消防設施已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使用。
監理單位。建設竣工驗收是建設單位、業主、監理公司共同來驗收工程質量是否合格。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應依據下列文件:
1、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圖紙及說明書;
2、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
3、設備技術說明書;
4、設計變更通知書;
5、施工驗收規范及質量驗收標準。具體項目包括: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建筑裝飾裝修、建筑屋面、建筑給排水、建筑電氣通風、空調智能建筑和其它。工程竣工驗收程序:
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時,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
2、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在約定期間內,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驗收;
3、建設單位在約定期限內提出給予認可或提出整改意見;
4、施工單位整改修復后,再次提請建設單位驗收。
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是施工全過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設投資成果轉入生產或使用的標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資效益、檢驗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重要環節。建設工程完工后,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建設單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提請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應及時組織有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參加的竣工驗收,檢查整個建設項目是否已按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全部建設完成,是否已符合竣工驗收條件。有時為了及早發揮項目的效益,也可對工程進行單項驗收,即在一個總體建設項目中,一個單項工程或一個車間(應為具備獨立的施工條件和使用功能的子單位工程)已按設計要求建設完成,能滿足生產要求或具備使用條件,建設單位也可組織正式驗收,辦理交工手續。在整個項目進行全部驗收時,對已驗收過的單項工程,可以不再進行驗收和辦理驗收手續,但應將單項工程驗收單作為全部工程驗收的附件而加以說明。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條件根據《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交付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內容,主要是指設計文件所確定的、在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中載明的工作范圍,也包括監理工程師簽發的變更通知單中所確定的工作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工程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是工程竣工驗收和質量保證的重要依據之一,主要包括以下檔案和資料;
(1)工程項目竣工報告
(2)分項、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技術人員名單;
(3)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記錄;
(4)設計變更通知單,技術變更核實單;
(5)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調查和處理資料;
(6)隱蔽驗收記錄及施工日志;
(7)竣工圖;
(8)質量檢驗評定資料等;
(9)合同約定的其他資料。
3、有材料、設備、構配件的質量合格證明資料和試驗、檢驗報告對建設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除具有質量合格證明資料外,還應當有試驗、檢驗報告。試驗、檢驗報告中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用于工程的哪些部位、批量批次、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依據工程設計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質量標準,對竣工工程進行檢查和評定,符合規定的,簽署合格文件。竣工驗收所依據的國家強制性標準有土建工程、安裝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橋梁工程、電氣工程及鐵路建筑安裝工程驗收標準等。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施工單位同建設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也是交付竣工驗收的條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