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第一部分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委托人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規模:總投資: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②本合同標準條件;③本合同專用條件;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開始實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份。委托人:(簽章)監理人:(簽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開戶銀行:開戶銀行:賬號:賬號:郵編:郵編:電話:電話:本合同簽訂于:____年__月__日第二部分標準條件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蚪K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第二條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第三條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盲文字。監理人義務第四條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第五條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第六條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第七條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委托人義務第八條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第九條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
《2013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一文發表于2013年04月13日,歡迎您訪問出國留學網的合同范本頻道http://www.liu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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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中有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②本合同標準條件;③本合同專用條件;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____份。委托人:(簽章)____________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簽訂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二部分標準條件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3.1增加了相關服務專章按照工程監理定位,工程監理是指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在工程施工階段進行“三控兩管一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定職責。除此之外,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按照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提供的服務活動均稱為相關服務。為了與《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發改價格[2007]670號)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相配套,修訂后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增加了第9章相關服務。3.2調整了章節結構和名稱原《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包括:總則;術語;項目監理機構及其設施;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施工階段監理資料的管理;設備采購監理與設備監造等8章及附錄——施工階段監理工作的基本表式。為增強《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邏輯性,并體現新增內容,修訂后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包括9章內容及附錄,即:總則;術語;項目監理機構及其設施;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工程質量、造價、進度控制及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工程變更、索賠及施工合同爭議;監理文件資料管理;設備采購與設備監造;相關服務;以及附錄A、B、C——建設工程監理基本表式。3.3增加了術語的數量將術語從原來的19個增加到24個,增加了“工程監理單位”、“建設工程監理”、“相關服務”、“監理日志”、“監理月報”、“工程延期”、“工期延誤”、“監理文件資料”等術語,刪除了“工地例會”、“工程計量”和“費用索賠”3個常用術語,并按工程建設標準編制要求,給出了每一個術語的英文名稱。此外,還在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等術語中明確了相應監理人員的任職條件。3.4增加了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內容修訂后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不僅在監理規劃中明確了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而且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明確要求項目監理機構要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特別是增加了5.5節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明確了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查內容、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處理以及監理報告的表式。3.5強化了可操作性例如,原《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中僅要求項目監理機構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施工進度計劃;修訂后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不僅要求項目監理機構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施工進度計劃等文件,而且明確了上述文件的審查內容。再有,修訂后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進一步明確了監理規劃應包括的內容,即:工程質量、造價、進度控制,合同與信息管理,組織協調以及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此外,還明確了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監理日志等文件應包括的內容等。3.6修改了不夠協調一致的部分內容例如,原《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要求總監理工程師應“主持編寫項目監理規劃”,而專業監理工程師的職責中并未涉及監理規劃的編制;修訂后的《建設工程監理規劃》則明確要求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編制監理規劃”,而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參與編制監理規劃”。原《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中,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委托給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的工作內容與總監理工程師的職責不夠一致;修訂后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中細化了相關職責并保持了一致性。原《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中要求總監理工程師應“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并提出審查意見”,專業監理工程師職責中則無此要求;修訂后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則明確要求總監理工程師要“組織審核分包單位資格”,而專業監理工程師要“參與審核分包單位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