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設工程監理重點工作內容包括:
1、竣工驗收階段監理單位的本職工作1.1審核承包單位報送的工程技術資料,并對工程質量進行竣工預驗收。1.2對工程質量進行評估,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并在承包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報告及工程竣工報驗單上簽署監理意見。1.3參加由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1.4在竣工驗收會議上,匯報監理合同履約情況及工程質量情況。1.5接受有關方面對監理檔案資料的審查。1.6在驗收各方人員共同簽署的竣工驗收報告及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字。
2、竣工驗收階段協助建設單位的工作2.1就竣工驗收的程序和內容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議及咨詢,協助建設單位制訂竣工驗收方案、確定驗收組成員名單及竣工驗收程序。2.2協助取得城鄉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的認可文件或準用文件。2.3協助通知當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2.4協助組織竣工驗收。2.5記錄、歸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與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執行法律、法規和標準等情況的匯總材料。2.6協助審閱上述各參與方的工程檔案資料。2.7協助組織實地工程質量查驗。2.8協助建設單位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協調各方意見,起草竣工驗收意見。2.9協助建設單位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3、竣工驗收程序3.1竣工預驗收3.1.1當單位工程達到竣工驗收條件時,承包單位應在自審、自查、自評工作完成后,填寫工程竣工報驗單,并將全部竣工驗收資料(質量保證資料、評定資料、施工技術資料、施工管理資料、竣工圖)報送項目監理部,申請竣工驗收。3.1.2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對竣工資料及各專業工程的質量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檢查出來的問題,應督促承包單位及時整改。3.1.3驗收合格后,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工程竣工報驗單,并向建設單位提出質量評估報告。3.2竣工驗收監理單位參加由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3.2.1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分別書面匯報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狀況、工程合同履約情況以及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3.2.2檢查工程建設參與各方提供的竣工資料。3.2.3檢查工程實體質量。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進行抽查檢驗。3.2.4對竣工驗收情況進行匯總討論,形成竣工驗收意見,填寫《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3.3竣工驗收備案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完畢以后,由建設單位負責,在15天范圍內向備案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4、質量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是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客觀、真實的評價,是工程竣工驗收時監理單位必須提交的資料。質量評估報告應隨工程進展階段編寫,目前通常編寫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主體分部工程及單位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四)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2.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3.實地查驗工程質量;4.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還應該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許可證。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
(三)本規定第五條
(二)、
(三)、
(四)、
(九)、(十)項規定的文件。
(四)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五)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附有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六)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七)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標準的修訂是將有關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范和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合并,組成新年的工程質量驗收規范體系,以統一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方法、質量標準和程序。本標準規定了建筑工程各專業工程施工驗收規范編制的統一準則和單位工程驗收質量標準、內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現場質量管理和質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檢驗批質量檢驗的抽樣方案要求;規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中子單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劃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見證取樣及抽樣檢測。建筑工程各專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必須與本標準配合使用。
我所知道的,分戶驗收和竣工驗收的關系。第一驗收對象不同,分戶驗收適用于住宅工程,而所有建筑工程在交付使用前均應進行竣工驗收;第二驗收階段不同,分戶驗收應在施工單位提交竣工報告后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完成,分戶驗收合格是住宅工程進行竣工驗收的必備條件,竣工驗收是施工單位提交竣工報告后單位工程質量最終驗收,竣工驗收合格是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和辦理產權的必備條件。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10應當和《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配套使用,在驗收的程序和組織以及驗收表格的使用等方面都要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四)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2.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3.實地查驗工程質量;4.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第七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還應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許可證。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
(三)本規定第五條
(二)、
(三)、
(四)、
(九)、(十)項規定的文件。
(四)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五)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附有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六)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七)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第八條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并將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作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根據《*******》(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四)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3.實地查驗工程質量;
4.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七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還應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許可證。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
(三)本規定第五條
(二)、
(三)、
(四)、
(九)、(十)項規定的文件。
(四)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五)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附有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六)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七)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八條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并將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作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