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非常榮幸回答您的問題: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條件:
一、分包工程的合同責任分包工程屬于總包合同內承包商對業主承擔義務承包范圍內的工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但它又是承包商與分包商簽訂合同的標的物,分包商僅對承包商承擔合同責任。由于分包工程同時存在于總包、分包兩個合同內的特點,承包商又居于兩個合同當事人的特殊地位,因此承包商會將總包合同中對分包工程承擔的風險合理地轉移給分包商。
1.分包工程的合同價格承包商采用邀請招標或議標方式選擇分包商時,通常要求對方就分包工程進行報價,然后與其協商而形成合同。分包合同的價格應為承包商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指明的價格。
2.分包合同的訂立在邀請分包商報價及簽定合同時,為了能讓分包商合理預計分包工程施工中可能承擔的風險,以及分包工程的施工滿足總包合同要求順利進行,應使分包商充分了解在分包合同中應承擔的義務。承包商除了提供分包工程的合同條件、圖紙、技術規范和工程量清單外,還應提供總包合同的投標書附錄、專用條件的副本及通用條件中任何不同于標準化范本條款規定的細節。承包商應允許分包商查閱總包合同,或應分包商要求提供一份總包合伺副本。但以上允許查閱和提供的文件,不包括總包合同中承包商的工程量報價單及報價細節。因為在總包合同中分包工程的價格是承包商合理預計風險后,在自己的施工組織方案基礎上對業主進行的報價,而分包商則應根據對分包合同的理解向承包商報價。此外,承包商在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負有對分包商的施工進行監督、管理、協調的責任,應收取相應的分包管理費,并非將總包合同中該部分工程的價格都轉付給分包商,因此分包合同的價格不一定等于總包合同中所約定的該部分工程價格。
3.劃分分包合同責任的基本原則
(1)保護承包商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分包合同條件中包括了以下條款:1)分包商應承擔并履行與分包工程有關的總包合同規定承包商的所有義務和責任,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擔由于分包商的違約行為,業主根據總包合同要求承包商負責的損害賠償或任何第三方的索賠。如果發生此類情況,承包商可以從應付給分包商的款項中扣除這筆金額,且不排除采用其他方法彌補所受到的損失。2)不論是承包商選擇的分包商,還是業主選定的指定分包商均不允許與業主有任何私下約定。3)為了約束分包商忠實履行合同義務,承包商可以要求分包商提供相應的履約保函。當工程師頒發缺陷責任證書后的28天內,將保函退還分包商。4)沒有征得承包商同意,分包商不得將任何部分轉讓或分包出去。但分包合同條件也明確規定,屬于提供勞務和按合同規定標準采購材料的分包行為,可以不經過承包商批準。
(2)保護分包商合法權益的規定:1)任何不應由分包商承擔責任事件導致竣工期限延長、施工成本的增加和修復缺陷的費用,均應由承包商給予補償。2)承包商應保障分包商免于承擔非分包商責任引起的索賠、訴訟或損害賠償,保障程度應與業主按總包合同保障承包商的程度相類似(但不超過此程度)。
二、分包合同的管理關系分包工程的施工涉及到兩個合同,因此比總包合同的管理復雜。
1.業主對分包合同的管理業主不是分包合同的當事人,對分包合同權利義務如何約定也不參與意見,與分包商沒有任何合同關系。但作為工程項目的投資方和施工合同的當事人,他對分包合同的管理主要表現為對分包工程的批準。
2.工程師對分包合同的管理工程師僅與承包商建立監理與被監理的關系,對分包商在現場的施工不承擔協調管理義務。只是依據總包合同對分包工作內容及分包商的資質進行審查,行使確認權或否定權;對分包商使用的材料、施工
以下是建筑工程木工分包合同:甲方: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就本建設工程勞務分包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范圍第一條:乙方承包甲方部分工程項目施工,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格證件,具備銀行帳戶,進入施工現場的一切人員必須身份來歷清白可靠,具有二年以上建筑施工經歷,具備建筑專業知識和本專業較高的技術素質。遵守甲方的一切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現場的管理,乙方承包的工程項目不得進行轉包,乙方若有違犯以上原則精神的行為而導致的一切責任及后果均由乙方完全負責。
二、承包方式第二條: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乙方配合甲方施工的所有工程均按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實行承包。乙方施工的材料、機械設備由甲方提供,少量輔助材料、低質易耗材料及小型機電機具設備的配備、使用與管理均包干在乙方工程承包的包干單價范圍之內。
三、質量標準第三條:甲方視質量為生命,棟棟優良是甲方的質量目標,乙方承包施工的每一項產品、每一道工序均必須達到優良標準,達不到優良標準不得辦理結算,不得繼續施工,必須無條件退出現場。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執業實務過程中,碰到建筑施工企業咨詢工程項目糾紛的處理問題時,我們所想到的第一個問題往往是合同的效力問題,特別是訴訟過程中,合同是否有效決定了官司是否打不打,如何打的,直接影響了訴訟最終效果。結合執業實踐,本博主將常用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執業實務過程中,碰到建筑施工企業咨詢工程項目糾紛的處理問題時,我們所想到的第一個問題往往是合同的效力問題,特別是訴訟過程中,合同是否有效決定了官司是否打不打,如何打的,直接影響了訴訟最終效果。結合執業實踐,本博主將常用有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法律法規列舉如下,供各位建筑界及相關法律界朋友參考。
一、《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分析:理解該條的要點在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影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法律條文散見于《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
二、《建筑法》第二十二條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第二十七條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執業實務過程中,碰到建筑施工企業咨詢工程項目糾紛的處理問題時,我們所想到的第一個問題往往是合同的效力問題,特別是訴訟過程中,合同是否有效決定了官司是否打不打,如何打的,直接影響了訴訟最終效果。結合執業實踐,本博主將常用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執業實務過程中,碰到建筑施工企業咨詢工程項目糾紛的處理問題時,我們所想到的第一個問題往往是合同的效力問題,特別是訴訟過程中,合同是否有效決定了官司是否打不打,如何打的,直接影響了訴訟最終效果。結合執業實踐,本博主將常用有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法律法規列舉如下,供各位建筑界及相關法律界朋友參考。
一、《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分析:理解該條的要點在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影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法律條文散見于《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
二、《建筑法》第二十二條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第二十七條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