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逾期交房要怎么處理,有誰比較清楚可以說一下嗎?
對于開發商逾期交房,購房人應采取正確的維權措施和主張:
1、如果開發商違反了法定的和約定的交房條件規定而構成逾期交房違約行為時,購房人可當然拒絕收房,直至達到法定和約定交付條件為止。
2、因逾期給購房人造成的損失,可依據最高院關于商品房糾紛解釋的規定,要求開發商按照同類房屋租金標準予以賠償。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當開發商逾期時,經(購房人)催告后起三個月的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購房人有權解除合同;或未經催告,在一年內購房者仍有權解除合同。
4、如果購房人已經按照約定的時間收房,即便是不符合約定或法定的條件而交房,則開發商也不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而承擔因其他違約行為而帶來的違約責任。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在某些情況下,即便是開發商逾期交房,開發商仍然可以免責。
一是,因出現了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里約定開發商可以免責的原因;實踐中,開發商往往將“規劃變更”列為不可抗力而試圖免責。筆者認為該條款的法律效力是值得商榷的。如果政府規劃部門依職權主動調整規劃,則需依法承擔由此而給開發商帶來的損失;如果開發商申請規劃變更且獲批,則當然應該承擔因此給業主帶來的損失直至業主有權解除合同。總之,不可抗力的范圍和情形是法定的,不可認為擴大和解釋。
二是,購房人違約在先,開發商按照合同的約定拒絕交房的;
三是,商品房具備了交付使用的法定條件,也符合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但是購房人認為房屋其他瑕疵等問題而拒絕收房時,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往往不構成逾期交房的違約行為。
延期交房的一些法律后果:
1、買受人的合同解除權
出賣人延期交房,屬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中“當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債務”的情形。按照該條第三項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十五條進一步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出賣人延期交房的,經買受人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2、出賣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按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的有關規定,出賣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